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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

发布时间:2019-12-20 11:05:08

尊敬的客户您好:


根据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)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第292号令),等政策法规规定,域名备案完成后需在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,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站(http://beian.miit.gov.cn  ),供公众核对。上级要求12月25日前逾期不整改的,按照《非经营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)第十三条、第二十五条,对网站主办者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,将受处罚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。


特此通告。


网时

2019年12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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